古里镇淼泉某服装加工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表时间: 2016-10-17     来源: 古里镇     浏览量:11232 次
 

2016711日,古里镇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反映古里镇淼泉有家服装加工场老板拖欠职工工资,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古里镇综合执法局当即立案调查。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该单位在常熟没有营业执照,租用淼泉某服饰有限公司厂房,负责人是许某,拖欠30名职工20164月至6月工资总额为160470元。

    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于2016720日对该单位发出《综合执法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指令书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三次通知当事人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于2016923日将该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了常熟市公安局处理并抄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