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优化构建全流程、多维度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督管理和评价机制

发表时间: 2022-07-05     来源: 蒋先锋     浏览量:862 次

为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实现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的全流程和全方位监督和指导,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勤勉高效公正履行职责,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对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运行经验进行全面深入总结的基础上,近期对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规范等系列文件进行了优化重构,并出台两个新文件,形成《破产管理人选任规范》《报送遴选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的规范要求》《遴选破产管理人评分标准细则》《破产管理人遴选评审规程》《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和管理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规范》《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七个规范性文件,以建章立制的方式切实实现了对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督和指导、评价整个工作流程的全方位监督和全流程管理。

    一是强调适任,优化细化管理人选任的评审标准

《选任规范》及《评分标准细则》对原有评审项目、分值进行了修正,诸如对中介机构是否有执业保险予以细化,对中介机构在办案件办理进程增加评审,同时进一步提高了管理人工作经验和业绩、在办案件数量及进程情况等重要评审项目的分值,降低了垫资意向和金额、报酬折扣方案、工作计划时间安排等非核心评审项目的分值,以确保在保障选任公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选任结果的合理性和管理人适任性。

    二是培育市场,施行管理人在办案件的存量管理

《选任规范》规定,中介机构同一团队担任管理人的在办普通、疑难破产案件超5件或在办两年以上破产案件超5件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超3件的,暂停参加管理人选任,以督促管理人集中精力、集合力量加速推进案件办理。同时还规定,中介机构三十日内经随机摇号确定为简单案件管理人达2件的,暂停其参加该期限内管理人选任,让更多中介机构有机会中标成为管理人以提升履职经验和能力,推动管理人市场的有序培育。

    三是提升质效,明确直接指定管理人的案件类型

《选任规范》规定,存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已按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关联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程序、预重整程序转重整程序、管理人以债务人名义申请其对外投资企业强制清算等情形的,如更有利于推进破产进程,可根据上述情形直接指定作为清算组、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担任相应案件的管理人或清算组。

    四是督促履职,全面规范管理人履职事项和时限

《履职监督和管理规范》共十四章、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管理人在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程序中自接受指定之日起履行包括接管财产、债权审核、召开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衍生诉讼提起、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制作和实施、终结破产程序等职责的事项和时限要求,以统一办理该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的标准和尺度,免除承办法官个案指导的重复劳动,确保管理人依章有序履职,提升管理人履职的效率和效果,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程。

    五是强化管理,全程科学综合考评管理人的履职

《履职考核规范》规定,对管理人履职的考核采用个案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强调了应注重实绩,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重点,按百分制设置了40个考核项目进行全面考评,对于管理人履职优秀和不当分别予以加分奖励和减分惩罚。同时,不仅明确管理人存在应当回避故意隐瞒未予回避、虚报滥报破产费用数额较大、挪用侵占管理人账户资金数额较大等情形应纳入黑名单,还就管理人存在履职不当造成债权审核错误、债权人逾期申报、债务人财产毁损灭失等情形可通过扣减管理人报酬、更换管理人、暂停参与管理人选任等方式予以惩戒。

    六是正向激励,弹性确定无产可破案件补偿标准

《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垫付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补助由破产专项基金支出,单个案件报酬补助标准为5000至20000元,最高可达50000元,补助金额仍不足清偿工作成本的另行确定,通过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履职报酬补助,解决管理人履职成本无法弥补导致履职积极性不足的现实问题,以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推动破产案件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