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又遇“烦心事” 法院有效调解解纷

发表时间: 2021-06-30     来源: 赵丹丹 韩丹     浏览量:14988 次

租房要考虑因素很多,地理位置、人流量、竞争环境等。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租房后转租引起的纠纷案件。

2019年,金某向黄某租赁房屋用于经营餐饮,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物业费等均作了定。后金某向黄某支付1万元押金。租赁期间,金某因经营需要安装吸顶式空调及脱排油烟机一套。受疫情影响,金某经营不善,遂于2020年8月将房屋退给黄某后即离开了常熟,但屋内的吸顶式空调及脱排油烟机一直未拆除。

后金某诉讼来院称其已退租,但黄某至今没有退还租房押金,要求被告退还租房押金1万元。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退租后,有吸顶式空调和脱排油烟机未能拆除,因金某要求下任承租人接手上述设备导致房屋未能成功出租最终致其房屋空置许久。故被告黄某以金某未交清物业费及转租困难造成房屋空置损失等提出反诉,要求金某支付房屋8个月空置费4万元及物业费8000元。

法官经调查了解,2019年3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月租金5000元。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2020年8月,双方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金某将房屋交还黄某,但尚有吸顶式空调和脱排油烟机未能拆除,双方也达成一致意见:空调和油烟机暂存放在房屋内,若有下任承租人需要,则将空调和油烟机直接出售给下任承租人。此后,黄某将房屋交给中介进行出租,因房内有上任承租人物品一直无人承租,直至2021年4月才再次出租,该承租人联系金某要求拆除空调和油烟机未果。2021年5月,金某的债权人将暂存在黄某出租屋内的空调和油烟机拆走抵债。经查,金某的物业费交到2019年10月。

承办法官从合同效力、留置物件的处理方式等方面着手组织双方协商调解,向原告金某强调其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的义务,如缴纳物业费、退租时还原屋内原貌、双方虽协商暂存物品但仍需履行勤勉义务及时处理等;向被告黄某明确屋内留置物件并非金某一人意愿,是双方协商一致意见,要金某一人承担房屋空置损失欠妥。双方听取承办法官解释后均表示认可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金某不要求退押金,黄某也不要求赔偿空置费及物业费。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租房时务必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除了需要核对出租人资质,检查水、电、物业费缴费情况外,还需对屋内结构、物品等做好清点手续,退租时需与出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清点,完成交接手续;出租人收租赁房屋时亦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清点,同时对无法拆除的物品的归属暂存时限或拆除事项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退房、再出租时难以确认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