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消费 构成规避执行

发表时间: 2021-02-18     来源: 陆大川     浏览量:17254 次

近日,常熟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因使用他人支付宝进行消费规避执行遭法院训诫,于法律威严自动履行完毕。

2019年9月开始,颜某陆续在赵某处购买服装经双方对账,确认颜某结欠赵某货款12万元,但之颜某未付款,赵某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10月,赵某持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电话传唤颜某至执行局。调查询问过程中,法官查看了颜某的手机,发现颜某近期使用实名认证为其父亲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汽车加油、购买手机等消费,遂警告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并已构成规避执行,法院将对其采取罚款处罚。颜某认识到将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当场支付了一半案款,并承诺尽快将剩余案款交齐。一周后,颜某亲自将剩余案款及执行费送到法院,法官再次对其进行告诫,在颜某承认错误后免除了对其的罚款处罚。

【法官提醒】

本案中,颜某的行为既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又构成了规避执行,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消费的同时也可能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如果颜某在法院传唤后未按时到庭,或在法官阐明利害后仍拒不履行,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是严肃的,类似本案被执行人使用亲朋好友账户进行消费的做法当事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只会自酿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