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后置若罔闻?法院:双倍罚款!

发表时间: 2020-12-04     来源: 胡越 李军     浏览量:1029 次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非诉行政审查处罚案件。一男子无证经营开设工厂加工假冒“puma“adidas”等品牌服饰,在被相关部门查处后,未及时缴纳罚款,被法院依法裁定执行双倍罚款

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起在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的厂房从事服装生产加工。2019年12月,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徐某为他人生产加工的、标注有“puma“adidas”等标识的卫衣、冲锋衣、棉服等六款服装共计545件以及服装辅料若干。调查中徐某承认,其并无相应商标的相关授权手续,也未能提供相应服装的委托生产者。后PUMA“adida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出具证明,明确其均未授权徐某生产、销售、存储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2月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标注有“puma“adidas”等商标的服装与辅料并处11000罚款;因无证经营,并处1000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共计12000元,同时限令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仍未履行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熟法院认为,徐某生产加工的服装上使用的“PUMA”“adidas”等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一致,并且使用在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且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申请人徐某在服装生产中,未领取营业执照,系无证无照经营。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徐某未履行的罚款人民币12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