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串通虚假陈述 案件双方同吃罚单

发表时间: 2020-11-30     来源: 吴皆与     浏览量:22220 次

近日,常熟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名当事人分别开出罚单,对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2019年1月,原告邓某常熟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被告王越任军归还其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邓某在诉状中,其向被告王越分别出借了两笔借款各30万元,后被告王越仅归还了9万元,其余借款至今尚未归还

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邓某在诉状中陈述的情况并不属实。经查明,2017年11月17日,2018年3月6日被告王越分两次邓某借款各30万元,借款当日邓某分别将30万元转账交付王越之后,即要求王越分别将上述款项中2万元、5万元转至任军账户,再由任军转回至邓某账户。上述款项实际系预扣的借款利息,但邓某却谎称为与任军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此外,邓某隐瞒王越的大量还款事实。上述两案起诉时邓某仅自认王越归还其借款本金分别为5万元、4万元。事实上,借款之后王越除了直接转账还款邓某之外,还通过邓某指定的任军及第三人还款,根据现有的转账交易明细核算,双方确认的转账还款金额已近30万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上述两案中的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依法裁定驳回邓某的起诉。后邓某提起上诉,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理中还发现不仅邓某了虚假陈述被告王越和任军也向法庭撒了谎。王越在庭审中持2017年11月任军转至杜某账户的21万元银行转账交易记录,谎称上述款项系任军帮其归还的借款。事实上,上述款项系杜某在当日持本人银行卡在任军经营的某汽车维修部POS机上刷卡后让任军转回的款项,并非归还的借款。在杜某提供了相应证据后,王越当庭承认其作了虚假陈述,并承认其指使任军配合其作虚假陈述。

常熟法院认为,被罚款人邓某、王越、任军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三人的行为占用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邓某罚款20000元、对王越罚款12000元、对任军罚款10000元,并限期交纳。(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抗辩和举证。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针对个别诉讼参与恶意捏造法律关系,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一经发现,法院将一律给予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