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致残 “免责申请”无效

发表时间: 2020-10-14     来源: 朱丽玲 孔维璌     浏览量:22115 次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雇主纺织公司按75%的比例赔偿雇员陆某因工伤造成的损失10.33万元。

陆某在某纺织公司工作,2019年4月某天,陆某在晚上7点半左右下班时,被门口堆放的杂物绊倒受伤,同事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陆某因外伤致骨折,构成十级残疾。陆某认为他在公司受到了伤害,公司应该进行赔偿。因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陆某诉至法院。

纺织公司辩称,陆某曾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并签署了免责申请书。在劳务协议和申请书中陆某明确表示愿意遵守公司厂规厂纪,并且因任何原因造成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所遭受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本案为陆某下班路上自己摔伤,根据劳务协议以及免责申请书,该损失应由陆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陆某受雇于纺织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纺织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陆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陆某未能充分证明事发当时车间门口出入口是否堆放杂物,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其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原因力,亦有过失,应自负相应民事责任。综合衡量事故发生情况、原告的损失以及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被告纺织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原告陆某自负,判决被告纺织公司按75%的比例赔偿10.33元,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纺织公司系雇主,对雇员陆某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