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司法裁判共筑孝敬父母家庭美德

发表时间: 2020-06-01     来源: 苏志鑫     浏览量:21180 次

陶某和季某系夫妻关系,均年逾八旬,共生育三个儿子。三个儿子曾和陶某夫妇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陶某夫妇居住在大儿子的一套闲置房屋中,每年给付大儿子两万元租金。现由于大儿子欲将该房出售,导致陶某夫妇俩无处居住。虽然他们有一定的退休收入,但是每月需要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和医药费用,无力承担当初约定的两万元的租房费用。双方因此事经社区多次调解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陶某夫妇二人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书中关于解决其居住问题的内容,即继续居住在大儿子的那套房屋中,并且要求二万元的租房费用由三个儿子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陶某夫妇的大儿媳妇名下,此次大儿子夫妻想将涉案房屋出售,故要求父母搬离,但陶某夫妇不同意另外租房,因为该套房屋为一楼,适合老人居住且已长期居住,担心另外租房可能无法保证长期稳定居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协议是单纯的租赁协议还是包括了解决住房问题的养老赡养协议。本案中,所涉的居住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了解决住房问题,还包括了老年人的生活安排以及百年后的安排,应认定为养老赡养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中关于陶某夫妇有偿居住的问题,是一种住房问题的解决方式。大儿子在未经陶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终止租赁关系,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利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应继续履行涉案协议,由陶某夫妇依照协议约定继续居住在房屋。此外,鉴于陶某夫妇本身的收入已经基本可以满足其基本生活以及生病治疗的需要,但再另行支付住房费用确实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陶某夫妇起诉要求三子女负担租房费用的该部分赡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根据审理查明情况,二儿子、小儿子均表示愿意各自付每年租金两万元的三分之一即每年各负担6667元,法院予以准许;而大儿子虽有退休金和一定的租金收入,但确实有疾病需要治疗需负担医药费,其所有的房屋并未变现,且陶某夫妇住房由被告大儿子一方提供,考虑子女的收入及负担情况,故法院酌情认定其每月应负担425元,合计每年负担5100元。

 

法官说法:

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父母为子女含辛茹苦,将子女培养成人,子女长大后理应善待年老的父母,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之间可在征得老年人同意的前提下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