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治“失忆” 快速化解纠纷

发表时间: 2020-05-14     来源: 孔维璌 徐炜     浏览量:15667 次

为达到不当的诉讼目的,少数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以为撒个谎就可以打赢官司。其实,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诉讼结果,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严重者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日,李某因与张某存在建材货款纠纷而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张某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利息损失。“这右下角的名字不是我签的。” 在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中,张某面对李某举证的对账单原件肯定地说道。

原来,在20171月,李某与张某进行过一次对账,张某在对账单下部签字确认结欠李某建材款17万元。之后,双方又进行了多次交易。时隔两年后的20191月,李某自行在该份对账单右下角书写加黄沙5,该处文字后有张某的签字。张某不承认5万元下面的签字是自己写的。“这怎么不是你签的,这个就是你签的字啊,你想耍赖吗?”李某急道。法官仔细比对了张某的几处签字,加黄沙5右下角的张某签字与其它的签字从外观上来看没有明显区别。法官遂严肃要求双方读完诚信诉讼承诺书并签署姓名,向张某指出,如对本人签名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专业人士通过笔迹鉴定明析,根据鉴定结论可推定哪一方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法庭会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司法惩戒措施,要求该方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张某见状,稍加回忆便承认了结欠李某的款项,李某也在调解协议中延长了一定的付款期限,双方当即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参与民事诉讼,应当始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的虚假陈述,会严重扰乱诉讼秩序,侵害诚信诉讼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要绝对杜绝与严厉打击。同时,辨析本案争议可以看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进行对账等债务确认事宜,要谨慎合规,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