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冠肺炎疫情下“隔离”、“放假”等措施的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 2020-02-07     来源: 时文杰     浏览量:8951 次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大疫当前,多个省份开启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隔离”、“停工”、“封闭场所”等措施。今天,小司为大家来解读一下这些措施背后的法律依据。

01法律视角认识新冠肺炎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防治法》罗列了鼠疫、霍乱属于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属于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属于丙类传染病。

    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从上述条款中,新冠肺炎并未列入任何一类,也并没有对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02法律视角认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对符合“……(3)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4)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的情况纳入了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目前,多数省份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例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 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因此,新冠肺炎依法应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即上述相应的隔离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还规定了,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针对疫情,各级部门先后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依法组织人员分散、隔离时,每一位公民都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停工、停业、停课、停市、封闭相关场所等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因此,针对新冠肺炎爆发情况,是否应当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市、封闭相关场所等措施都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相关场所等紧急措施。